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20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树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燕辉,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7.36元,减半收取2083.68元,由上诉人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