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二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8923461C。
负责人:姜树德,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青州市凤凰山东路3469号沿街楼房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7939225X8。
负责人:杨颜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
负责人:刘艳玲,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816945197U。
负责人:张海刚,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邹平市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偿还各项赔偿款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惝恍各项赔偿款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偿还各项赔偿款34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银行存款35387.5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银行存款405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银行存款34982.5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敏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