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81民初22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四川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大屯新区金色时代广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2月5日以被告已提供了2013年-2017年公司财务报表及凭证供原告复印查阅,且被告陈述无其它材料可以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