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力合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荣路6-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敏,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西侧沈东六路以南地块C10a。
法定代表人:付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辽宁力合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电机集团大型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辽宁力合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宋 华
审判员 樊少忠
审判员 张怡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蒋天盛
书记员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