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民终17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局基建处。
负责人: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局基建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现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新增工程量的造价可能会超过中标价的10%,委托审计结论可能无法客观反映工程的造价,此时是否应该以审计结论为准,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予以认定,在查清案涉工程造价后依法裁判,不宜径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0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