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路平安小区7号楼南侧独立楼。法定代表人:李文革。
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君。
本院在执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黑0110民初6296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18533.24元。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3306.9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谭庆审判员王玉双审判员李明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 晓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