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锐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锐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
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821.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湘妹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云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