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10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
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50821.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洪春
审判员 张湘妹
审判员 杨晓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云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