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执1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
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信吉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339.29元。
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洪春
审判员 张湘妹
审判员 杨晓晨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云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