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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林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民初261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江省林口县。 被告:林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和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大队长 第三人:牡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160号阳明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基地综合办公室37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达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6号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路平安小区7号楼南侧独立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江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林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三人牡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达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