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民初261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江省林口县。
被告:林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和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大队长
第三人:牡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路160号阳明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基地综合办公室37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达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6号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路平安小区7号楼南侧独立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江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林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三人牡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达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