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23027号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达志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新永路260号1-05卡。
经营者:***,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森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紫荆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达志建材销售部与被申请人广东森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达志建材销售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森展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39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森展建设有限公司、***价值739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