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众思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合众思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海、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3执保264号
申请人陕西合众思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合众思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汪海、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合众思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海、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872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海、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5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宇
执行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