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保51号
申请人陕西合众思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合众思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汪海、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陕0103执保2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汪海、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50000元。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8726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汪海、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宇
执行员*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