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河县架车**电站,经营场所:红河县架车乡**山脚。
经营者:刘积得,男,194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经营者:刘亚文,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国,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工业园区观音山片区创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伟,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志超,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红河县架车**电站与上诉人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红河县架车**电站、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元、98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审判员 吴 仟
审判员 周云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艺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