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镇雄三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733号之一
原告: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工业园区观音山片区创业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1497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侠(实习),玉溪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镇雄三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建设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67088445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镇雄三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认为暂无必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计3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