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3087号
申请人: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工业园区观音山片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149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系红河县架车白龙电站的经营者。
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红河县架车白龙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12778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和支行马桥分理处(原名: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春和支行马桥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83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云南省玉溪水力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和支行马桥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62×××83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77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