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桓台县建安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桓台县建安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涛******
审判员田万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