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财保220号
申请人:孙彬。
被申请人:淄博市桓台县建安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孙彬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桓台县建安有限公司、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桓台县建安有限公司、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市桓台县建安有限公司、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37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