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739号
申请保全人:淄博市桓台县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542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北**2组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8399675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淄博市桓台县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能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321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能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