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654号
原告:***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祥路67号办公楼4楼403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其,男,1968年5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其与***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石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字[2022]第66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应当并案审理,即本案应并入本院于2022年10月6日受理的**其诉***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湘0726民初265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