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祥路67号办公楼4楼403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余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641.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在价值402641.77元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021年7月12日,余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641.7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保全费253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