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750-1号
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桓台县华沟村荆夏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路口交汇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鲁1481民初750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已案外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60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户16×××67存款46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口交汇处东侧土地一宗(不动产证号:371481101002GB00001W00000000)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保全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口交汇处东侧房产一处(不动产证号:371481101001GB00001F99990001)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