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执保1209号 申请人:新疆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关于申请人新疆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801财保7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价值354,953.74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价值354,953.7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