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401号
原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华沟村荆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园街191号16栋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229号天华广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办公综合楼2211号一层、三层。
负责人:***,该支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803.78元),由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4778.7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