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454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华沟村荆夏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1,306,038.7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6,038.7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