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4937号
原告:**华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太平桥镇太平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2NW2B。
法定代表人:高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波,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同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西路2号龙景苑小区C区第7幢1单元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07399831。
法定代表人:顾昭成,职务不详。
原告**华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同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华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全款付清物资采购费61,64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1元,由**华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