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650号

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卫,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部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