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650号
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卫,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部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