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号三星大厦C附608。
法定代表人:李洁。
原告***诉被告***、江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肖晓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赖桂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