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淄博铁路建安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14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桓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淄博铁路建安开发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机务段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铁路建安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灵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