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5242号之一
原告:安徽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金龙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886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8日原告安徽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