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5民初10909号 原告: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京**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季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季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工伤期间(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为其支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35825.44元;2.***支付工伤假期满后(2016年8月至11月)为其缴纳社保费用5533.2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是四季通公司全职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四季通公司为其正常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但***却全身心投入卖摩托车工作,已形成第二职业,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四季通公司制度,***在从事第二职业时,四季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四季通公司要求追回为***发放工资及福利。***受伤后一直拖延至2015年9月26日才入院做手术。手术后,根据医生安排,2016年3月初为其做二次手术取钉。但***忙于第二职业卖摩托车,且在临近手术时间,还去了大连市等地。四季通公司多次与***联系,督促其做二次手术,***都找借口拖延时间。2016年4月19日,四季通公司发函给***,督促其尽快做二次手术,但未有成效。2016年5月10日左右,四季通公司认为***放弃二次手术,随后通知***到四季通公司上班。2016年5月12日,***到四季通公司上班,几天之后提出去做二次手术,并说自己丢失了工伤证,要求四季通公司为其补办。四季通公司为其补办了工伤证,直至2016年5月20日,***才入院进行二次手术。2016年8月4日,***医疗期满,连续旷工3天。2016年8月18日,四季通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与***解除劳动关系,并多次通知***办理离职手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交回工伤证。***拒绝与四季通公司沟通,不按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四季通公司仍然为***缴纳社会保险。***不服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120号裁决书,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入职四季通公司,岗位为操作工,四季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6月19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及2016年5月20日进行两次手术。现四季通公司已为***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2016年11月1日,四季通公司到***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返还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工伤假期间四季通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35825.44元;2.***支付工伤假期满后四季通公司为其缴纳的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社会保险费5533.20元。2017年5月18日,***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12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四季通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四季通公司对***裁委裁决不服,诉至本院。对于上述事实,***与四季通公司均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工资及社保费用问题。***于2015年6月19日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受伤后先后进行两次手术,四季通公司提交的2016年7月4日诊断证明显示***休假应至2016年8月4日。故四季通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病假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四季通公司要求***返还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35825.44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6年8月至11月社保费用问题。***与四季通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9日解除。2016年8月19日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四季通公司应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四季通公司要求***给付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1月期间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实质上是要求***返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用,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在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