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19号7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0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四季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闫 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