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418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宁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6127504X。
法定代表人:叶才奎,经理。
被告:胜利油***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现河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81779105。
法定代表人:王西武,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2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江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