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211号
原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骅,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