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韩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3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2单元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0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07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3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957.76元及利息,执行费709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江淮牌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城牌车牌号为:川H×××××的车辆登记信息,已委托车辆户籍所属地法院对其查封,因该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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