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2963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同达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茂禄,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766号1栋5单元。
法定代表人:汪清荣。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舒悦
书 记 员 宋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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