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3725号
原告:原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2单元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龚方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亚丽,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元,由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唐宪宪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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