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2120号之四
被执行人: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09999362XC,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G1区G1-5号商业楼商服8室。
法定代表人:于绍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8×××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998.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雨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孙爱民联系电话:0421508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