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东盛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282民初3712号
原告:肇东市东盛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肇东市东盛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肇东市东盛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东市东盛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肇东市东盛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0.00元,由原告肇东市东盛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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