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8民初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告: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G1区G1-5号商业楼商服4室。
法定代表人:于绍玲,职务,董事长。
被告:徐连国,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贵,黑龙江富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连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鲍 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海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