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1民初3136号
原告:肇州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政府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G1区G1-5号商业楼商服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肇州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诉被告大庆市百杰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肇州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