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
法定代表人:杨地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天朝,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边罗廷滨门窗装饰部,住所,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金星村****div>
经营者:罗廷滨,男,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拉石,男,彝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审被告:木西马子,男,彝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边罗廷滨门窗装饰部,原审被告杨拉石、木西马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113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乌建英
审 判 员 王 进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保见
书 记 员 吴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