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民初77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汉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敬相均,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1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9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5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6333B。
法定代表人:杨地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正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 竹
书 记 员 沈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