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保243号

申请人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23执保24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