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51号
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62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57000元,其中包括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共计56259元,本案执行费74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支付其他费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