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4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霖莉。
被执行人:四川省汇园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汇园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05民初36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469390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49339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辉
审判员 张文璨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