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953号
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9栋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963XD。
法定代表人:张霖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临港大道D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632926259。
法定代表人:姜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丰(公司职工),男,回族,生于1987年5月23日,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柯翰(公司职工),男,汉族,生于1995年12月4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6元,减半收取3768元,由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