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9栋2楼6号。
法定代表人:张霖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北段42号巡检中心大楼。
负责人:熊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邻水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蒋 濒
审 判 员 黄正明
审 判 员 阳晓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红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