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491号之一
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9栋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963XD
法定代表人:张霖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诗衡
审 判 员 袁晓斌
审 判 员 林全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余溢婷
书 记 员 肖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