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427号
原告: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云港大道**凯牛机电**厂房,统一社会用代码91500116MA5U62R2XY。
法定代表人:胡家林,经理。
被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963XD。
法定代表人:张霖莉,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高盛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熊芯晨